多次到上林偷狗,法院判了上林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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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

更是不少农户看家护院的好帮手

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却打起了盗狗牟利的主意

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由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成某某、莫某某盗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日前,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成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莫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详情

年2月17日至3月22日,成某某多次来到上林县西燕镇、明亮镇、巷贤镇的果园、养猪场等地盗窃土狗,其实施盗窃土狗7起,共偷得土狗9只。3月23日开始,莫某某加入与成某某一起实施盗窃土狗,两人一起参与盗窃土狗4起,盗窃所得土狗9只。成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莫某某将盗窃的土狗运至上林县镇圩瑶族乡街上卖给刘某某,其中,部分盗窃所得土狗已被公安机关及时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明知成某某、莫某某所卖的狗属于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过鉴定,刘某某收购成某某、莫某某盗窃得来的土狗价值人民币近万元。

上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成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根据三人所犯罪行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守法走遍天下,违法寸步难行。只有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不触碰法律底线红线,才能换取更好的生活,以身试法最终只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南宁上林检察(版权归原著所有)编辑:上林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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