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应该知道的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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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金于年12月8日出生在河北省唐山市,其母李某在陡河发电厂输煤车间工作。李某在怀孕期间,接触和吸收了大量氯丁胶、#汽油、苯、铅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小金一出世即为残疾儿,先天性神经管畸形。年经唐山市职业病防治院专家会诊,确定此畸形与其母李某怀孕早期接触有毒物有关。小金由于先天性残疾,不能自己行走,不能正常生活、活动、学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年6月,经唐山市法医门诊鉴定,小金先天性脊柱裂,臀后突畸形,双小腿肌肉明显萎缩等,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属于“二级残”。小金成年之后,就起诉了电厂,认为电厂未对怀孕期间的李某进行保护。

唐山市中院认为,胎儿怀于母体,为母体之一部分,但其形体,具有先期身体利益,受法律保护。小金在母腹中受到四乙基铅等毒物感染,在其出生后,有权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并应获得赔偿。劳动法对孕期妇女劳动禁忌的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基于胎儿的利益。就本案而言,小金先期身体利益受到侵害,可以认定李某某所在单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小金所受损害是在其母从事职务劳动过程中,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应由原陡河发电厂对此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如下:陡河发电厂、唐山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小金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元。

劳动禁忌,由于女性的生理原因,如果长时间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会对生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孕期、哺乳期、经期都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国家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利,专门进行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从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上的工作就是违法的。那么以下就是针对不同时期的女职工不同的禁止从事工作岗位的范围。

一、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禁忌(即只要是女职工就不能从事的职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具体级别可以查看《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孕期劳动禁忌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第三级、第四级国家均有明确的标准)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三、哺乳期禁忌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虽然国家有这么多规定,但在实际中小企业中,很多地方不注意,法律意识淡薄。女职工自己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

女职工如何维权呢?

要求企业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超标,要求单位调岗或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岗位环境符合标准;

如果单位拒绝检测,或检测结果不达标,但仍强制劳动者劳动,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给员工身体带来损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进行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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